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规范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藏品征集工作是依据呼和浩特博物院的性质、任务和发展方向,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方针,以适应陈列展示与研究需要和填补院藏缺环需要而开展的工作。为了规范藏品征集工作和明确操作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藏品受赠、藏品收购、藏品调拨、藏品接收等均属藏品征集工作范畴。本院藏品征集部门负责承担所有藏品征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藏品征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藏品征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把握水平和藏品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藏品征集由藏品征集部门统筹研究,并邀请院内外专家共同对拟征集藏品进行科学评估,报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 藏品征集后,藏品流传经过和征集情况必须由藏品征集部门及时整理归档,并将档案副本移交藏品保管部门,做到物账相符,信息完整。
第二章 藏品征集原则
第六条 征集的目的是丰富博物馆藏品,促进文化和谐发展。
第七条 征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及艺术品等。
第八条 征集的原则是“质量优先、宜收宜爱”,否决收藏任何有违 国家法律法规的文物、文化艺术品。
第九条 不收购来源不明、有争议或存在法律问题的文物和文化艺术品。
第十条 要保障文物、文化艺术品的完整和原生态,不接受杂乱的藏品。
第三章 藏品征集条件
第十一条 文物、文化艺术品品质好、保存完好、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价值。
第十二条 其他符合国家文物、文化艺术品保护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文物、文化艺术品的来历应证明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寄卖、借用、抵借、财产保险、 复制等方面的交易记录和合同。
第十五条 相关资料的完善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 藏品征集程序
第十六条 藏品保管研究部门根据院藏结构的需要,可以提出征集的藏品范围和对象,并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选。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部门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及价格认定委员会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及价格等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院收藏标准和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部门吸收有关专家的意见,草拟征集报告,就本制度第七条的内容以及征集的参考价格等做出详细说明。征集报告须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直至院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由征集部门草拟行文上报。
第十九条 征集的藏品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捐赠的,应由征集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藏品征集过程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有完备的征集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部门应与藏品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集价格(按照价格认定专家建议),逐级上报直至院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征集的藏品,征集部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的要求,填写编目清单并登账,移交相关保管部门并报财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征集部门应按照藏品编目工作要求,建立藏品档案并与藏品保管部门办理新增藏品入库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捐赠者的接待由文物征集部门负责,藏品保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重要的藏品捐赠应当举办捐赠仪式。藏品捐赠仪式由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承办,并拟定捐赠仪式议程,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捐赠藏品及相关手续(备份)一并交给保管部门,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五章 藏品征集档案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的过程和捐赠档案是记载藏品流传经过的重要资料,藏品征集部门应当重视收集和整理藏品征集资料工作,并及时归档(保管部门存档副本)。
第二十七条 藏品征集档案应包括:
(一)征集部门拟出的藏品征集报告;
(二)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
(三)藏品出让人的出让书或捐赠人的捐赠书;
(四)藏品征集清单及收购凭证;
(五)重要藏品征集的公告、简报、宣传资料和新闻稿等文字资料和影像资料等;
(六)藏品来源、流传经过;
(七)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院制定的文书立卷归档的原则,藏品征集部门负责藏品征集档案的立卷、装订、管理工作,并将征集藏品档案副本随藏品入库移交至藏品保管部门长期保管。藏品征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进行当年度藏品征集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院文物库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藏品入库移交至藏品保管部门长期保管。藏品征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进行当年度藏品征集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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