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博物院“博物馆之友”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8 浏览次数:1072

为更好地发挥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职责,发展博物馆事业,发挥博物馆社会服务功能,呼和浩特博物院成立“博物馆之友”,现将呼和浩特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章程公告如下:

呼和浩特博物院“博物馆之友”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六章  组织结构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呼和浩特博物院博物馆之友”(以下简称呼博之友)。

第二条 呼博之友,是由文物与博物馆学学者、历史学者、文化爱好者、热心公益事业、热爱呼和浩特地方历史文化、愿正当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的社会个人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呼博之友的宗旨:加强呼和浩特博物院与公众的交流与互动,进一步实现博物馆服务于公众教育的职能,提高区域文化发展的凝聚力和影响力,推动呼和浩特市公益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呼博之友接受呼和浩特博物院理事会和监事会及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联系社会公众、团体走进博物馆参观。

(二)推动博物馆普及教育与文化传播。

(三)组织馆内研究专家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四)组织学者、会员进行文化研究与交流。

(五)加强公众与博物馆的联系。

(六)完善和提高呼和浩特博物院的服务功能,推动博物馆整体服务水平。

(七)积极宣传呼和浩特博物院,扩大其社会和文化影响。

第三章  会员分类

第六条 本院会员分为两种:

(一)普通会员

一切关心博物馆、热爱博物馆,致力于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社会公众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呼博之友的普通会员。

(二)VIP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公众皆可申请成为呼博之友的VIP会员:

1、对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热心于慈善事业及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士;

2、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热心向本院提供各类捐赠的社会人士;

3、积极推动文化传播,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博物馆及其文化的社会人士;

4、在本院常年为观众义务服务的优秀志愿者;

5、历史学、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保护等方面的学者专家。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权益

(一)受邀参加呼博之友的系列活动;

(二)可以提前获知本院的最新临时展览信息并享受预约讲解服务;

(三)对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出设想和改革方案;

(四)获赠博物馆的精美印刷品。

(五)获赠临时展览的书籍、海报以及纪念品;

(六)受邀参加博物馆重大活动,包括年会及各类开闭幕式典礼等;

(七)受邀参加名人、学者的讲座或各类学术研讨会;

(八)受邀参观重要的文物遗址。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呼博之友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呼博之友交办的工作,积极维护本团体的各项权益。

(二)致力于呼和浩特博物院的发展,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活动,宣传博物馆文化。

(三)协助呼和浩特博物院组织临时展览、讲座、教育活动、文博研讨等工作。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对呼博之友活动以及呼和浩特博物院的一切观众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呼博之友会员实行实名登记,请在了解并认同“呼博之友会员权益和义务”之后,凭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身份证件向本院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 申请表格需至呼和浩特博物馆咨询台领取。

(三) 申请表填写完毕后,须交至呼和浩特博物院办公室。

(四) 经过审核通过后将收到本院颁发的呼博之友证件以及相关会员权益及义务、呼博之友组织规章制度、活动安排进程等资料。

第十条 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呼博之友不得以个人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并自觉维护本院形象;对于表现消极、有损博物馆形象的个人,本院核实情况后将劝其退出呼博之友;本人表现与呼博之友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形象者,将予以劝退,被劝退者不得再度成为博物馆的志愿者,也不得再次加入呼博之友。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呼和浩特博物院“博物馆之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秘书长;

(三)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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