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 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1543

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

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有博物馆文物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征集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藏品现状,制定此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如下:

一、藏品入藏标准 

能够反映北疆历史文化,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映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历史文物旧石器时代至今,反映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各时期、各民族生产、生活、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艺术、工艺等典型见证物为主,如,生活生产工具、传统节日见证物、民族艺术等精品文物、档案史料等;革命史或特定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相关,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等;与呼和浩特社会主义建设巨大成就及发展变化相关的重要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等

二、征集工作程序

    根据本院自身性质、功能定位,针对呼和浩特博物院业务工作的具体需求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制定藏品征集计划,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藏品征集。

(一)成立文物征集工作组

成立呼和浩特博物院文物征集工作组,负责本次文物征集工作全程各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制定征集工作方案,公开文物征集公告

文物征集工作组,根据院藏结构的需要,负责编写文物征集工作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编写文物征集公告,对外公开发布征集公告,拓宽藏品征集的渠道。

(三)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以接受捐赠和有偿征集为主,对于捐赠者,我院将颁发藏品捐赠证书并在展览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和捐赠时间。对具有特别意义的重要藏品捐赠者,将予以特殊奖励并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1、呼和浩特博物院文物征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执行。

2、在双方未确定征集意向前,藏品持有者需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与呼和浩特博物院取得联系(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藏品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由于工作流程原因,恕不接待无预约来访)。

3、由藏品征集工作小组对拟征集藏品进行初选,对拟征集藏品的时代、来源的合法性、品相、研究价值、展示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估,选出符合本院征集标准的拟征集藏品。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包括名称、质地、尺寸、质量、完残状况、来源、照片等内容。 

拟征集藏品鉴定
  确定征集内容后我院将通知藏品持有者出具实物,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文物鉴定专家库的专家对初选后的拟征集藏品进行复审鉴定价格可请价格认定中心专家(或可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完成价格评估工作,按照藏品征集方案流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商务谈判,最终确定藏品征集价格。,之后进行终审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院收藏标准和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确定最终的拟征集藏品名单。

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 本着实事求是、物有所值的原则,征集工作组与藏品的出售方协商合理的征集价格按照价格认定专家建议。经鉴定不符合或商议未达到征集要求的实物,院原渠道返还藏品持有者。

藏品征集支付验收

确定征集藏品后由征集藏品所有者出具文物合法来源证明,呼和浩特博物院与征集藏品所有者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征集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库房部共同办理验收、建立藏品档案、移交、办理新增藏品入库交接手续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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