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博物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3/11/30 浏览次数:1700


 

呼和浩特博物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呼和浩特博物院(以下简称本院)依法办院、科学发展,规范本院各项业务工作,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院名称为呼和浩特博物院(英文名Hohhot Museum)。本院住所是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44号。

第三条 本院的主管单位是呼和浩特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本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院的宗旨是遵循“研究、收藏、保护、阐释和展示物质与非物质遗产;向公众提供公益文化服务;为教育、欣赏、深思和知识共享提供多种体验。”和“社会化、数字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通过对古代北疆可移动文物、当代重要历史文化见证物和艺术品为重点的收藏,探究北疆以及华夏历史文明的发展历程、特色和规律,并通过有序的展示和各种教育活动,促进民众对传统文化的认知,达到传承与创新的目的。同时通过广泛的宣传与展览交流,拓展公众的文化艺术视野和素养,扩大北疆文化的传播与影响。

第六条 呼和浩特博物院实行“总分馆制”,下辖呼和浩特博物馆、昭君博物院、将军衙署博物馆、丰州故城博物馆、公主府博物馆和五塔寺博物馆,使博物馆成为感知和了解城市文化的会客厅。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博物馆之城”建设。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征集和收藏以北疆历史文化为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和艺术品,对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利用、管理和依法处置;

(二)对藏品进行鉴定研究,通过与藏品相关的历史学、考古学、艺术史等的研究提升对藏品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识。通过对博物馆相关学科研究,提升本院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编辑出版《呼和浩特文博》期刊和各类科研书籍,搭建科研平台;

(三)举办以北疆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常设展,不定期举办各类临时展览,特色展览、专题展览和主题展览,加强与国际、国内博物馆及文博、科研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出以历史、文化和艺术为主题的展览;

(四)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润物细无声中有形有感有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五)研究和开发具有本院及区域文化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让文物“活”起来,讲好文物背后故事,出版各类科普读物,并为公众提供各类纪念类、实用类文化产品和历史文化相关读物,满足公众把博物馆带回家和增长文博知识的愿望,扩大北疆历史文化传播渠道;

(六)参与全市编制文物保护发展规划并推动落实,承担旗县区文物本体保护修缮、抢险加固、环境整治等项目方案初审、报送工作

(七)加强数字博物馆建设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博物馆公共文化信息;

(八)发挥呼和浩特博物院业务优势,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培养行业人员;

(九)严格执行博物馆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馆内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十)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党的建设

  本院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

本院党总支负责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紧扣本院的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本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

在党总支的领导下,结合工作任务和特点,着力加强党的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学习传达局党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工作发展思路和举措;研究落实局党组交办的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凡属 “三重一大”事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本院的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本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十 理事会由17名(单数)理事组成。主要包括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文物局)代表、市有关机构代表、本院管理层代表、本院所属院馆代表、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社会公众代表、教育界代表、企业界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及本院职工代表。

第十 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产生,由本院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院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院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院的使命、宗旨和目的的持续性;

(三)根据博物馆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应支持,促进本院与社会各界的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本院的各项业务活动,确保最广泛地为公众服务;

(四)审议本院的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为本院的业务开展,发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政府与社会资金,保证本院的财务稳定、正常运行和事业发展。

(六)审议本院机制体制改革及内设机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院的各项功能;

(七)审议本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八)监督本院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并聘任名誉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本院审核批准。

第十 理事会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通过本院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院管理。

第十 本院院长是本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院日常工作。

第十 理事会向本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决议按管理权限,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 第一届理事会由本院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院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事

十九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本院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社会人士(民营企业除外)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十条 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符合《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合理支出,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院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维护本院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院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二)及时向本院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院事业发展;

(三)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院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院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 理事长

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本院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以及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条 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院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执行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院章程;

(二)审议本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重大财务事项、内设机构设置方案;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审议本院管理层的任免并提出意见;

(四)审议决定本院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院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总支、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八条 涉及本院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涉及本院机构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理事会作出决定前,应征得院党总支研究同意。

三十九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院章程规定,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管理层

第四十 本院管理层由院长(兼书记)、副院长组成,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安全工作,保障博物馆参观以及资产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各专项学术委员会;

(七)组织开展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本院行政负责人不得不得同时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四十七条 本院行政负责人副职由行政负责人提名,可兼任副理事长,经理事会审议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批或者备案。

第四十  院长经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院法定代表人资格。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院的行政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审议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组织有关工作的开展;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职工

第四十 本院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五十 本院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五十一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院声誉,维护本院利益,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院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社会参与

第五十 本院实行社会参与制度。坚持理事会中代表社会公众的外部理事多于内部理事的原则。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 本院自主接受机构、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并依法完成捐赠事宜。

第五十 本院依法单独或与其他社会主体共同设立合法的机构,开展与国际国内高等院校及各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实现博物馆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五十 本院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院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博物馆名义订立合同。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十 本院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利用。

第五十 本院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 本院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六十 本院举办陈列展览、学术研讨会,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六十一 本院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院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六十 本院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国有资产及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 本院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 本院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收藏、保护和利用。

第六十 本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 本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院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十 本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六十 本院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理事会换届和本院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披露

七十 本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院事业发展规划;

(二)本院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院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四)本院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七十一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 本院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本院审查同意。

第七十 本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本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 本院所有藏品,应由本院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七十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本院审查同意,向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本院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院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 章程修改

第七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本院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备案。

第十

第七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呼和浩特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八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呼和浩特博物院。

八十一 本章程自呼和浩特博物院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呼和浩特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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