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丰富馆内藏品,加强文物研究,充实展陈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博物院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与呼和浩特历史发展史有关的重要历史时期典型文物藏品和档案文献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从旧石器时代至今,反映呼和浩特市及周边地区各时期、各民族生产、生活、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艺术、工艺等典型见证物为主,如,生活生产工具、传统节日见证物、民族艺术等精品文物、档案史料等;革命史或特定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相关,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等;与呼和浩特社会主义建设巨大成就及发展变化相关的重要实物、照片、文献资料、影像资料等;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反映中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历史文物等。
二、征集种类
具有合法来源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具有呼和浩特典型时代特征的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文化艺术和民族民俗藏品玉石类、陶瓷类、金属器类、纺织品类、竹木器类、契证、印章、票据、账册、钱币、纸券、徽章、地图、档案、各种武器、烈士遗像和遗物、英雄模范人物(军、民)肖像和用品、历史照片、影像资料等。
三、征集方式
本次征集以接受捐赠和有偿征集为主,对于捐赠者,我院将颁发藏品捐赠证书并在展览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和捐赠时间。对具有特别意义的重要藏品捐赠者,将予以特殊奖励并利用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1.呼和浩特博物院藏品征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执行。
2.在双方未确定征集意向前,藏品持有者需通过指定邮箱发送邮件的方式与呼和浩特博物院取得联系(邮件大小控制在1G之内),邮件中注明待征集藏品的尺寸、质地、来源、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提供像素较高的图片(由于工作流程原因,恕不接待无预约来访)。
3.经初选确认拟征集的藏品,呼和浩特博物院将通知藏品持有者出具实物,经呼和浩特博物院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及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经鉴定不符合征集要求的实物,呼和浩特博物院原渠道返还藏品持有者。
四、征集时间
本藏品征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有效。
五、联系方式及联系人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44号呼和浩特博物院文物库房部
邮政编码:010010
联系电话:0471-3949869(工作日时间)
手机号码:18104862628